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但并不是所有人和行业都取消乙肝五项检查。意见稿指出,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乙肝携带者的入学、就业、隐私权等关系切身利益的权利,意见稿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
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
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卫生部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7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卫生部电子邮箱:zqyj@mo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