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给民校办学许可设置了诸多“条件”,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方可招生。招生不得超出备案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不得将招生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真实完整地说明民办学校的全称、性质、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招生范围、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等有关事项,并报备案,违反规定可处以5000元罚款。对无备案证明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单位应不予发布。
为防止外地民办学校在合肥乱招生,新规定也明确,其也应持办学许可证、招生简章和广告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民办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收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实际学习期限收费,但不得跨年度收费。民办学校学生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后,因正当理由提出转学、退学的,学校应按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退费手续。因刊登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学生退学,退还全部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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